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Internet Healthcare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 IHI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链相关的医疗机构、企业、高校及科研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动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主体间的广泛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形成优势互补,有效推进医疗健康行业与信息通信行业的融合创新,切实解决产业现实问题。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在北京市,秘书处挂靠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第二章 工作方式和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支撑主管部门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工作,协助开展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组织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重大活动;
(二)搭建联盟成员与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国际组织等的互动交流平台,推动跨领域的合作交流与协同创新,促进产业链联动发展;
(三)组织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方向和关键问题研讨,共同推动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规范的形成,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新产品、新服务的测试认证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自律;
(五)组织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有关的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相关的咨询与指导服务;
(六)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人才培养体系,推动相关的人员培训和认证;
(七)组织本领域内的研讨会、交流会、案例推介会、培训、展览等活动促进行业交流及市场拓展;
(八)承担相关领域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本联盟开展工作的方式:
(一)内部讨论和研究。就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的发展方向、重点问题进行研讨研究,形成产业联盟报告或标准;
(二)开放式会议。召开会议,交流和分享业界在技术、政策、标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问题和经验,宣传推广联盟的相关研究成果;
(三)搭建技术服务平台。会员单位建立技术咨询、测试、培训服务平台,开展调研等活动,为产业界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联盟研究成果产业化。
第八条 本联盟可能的输出成果主要为:
(一)产业联盟的技术报告及产业白皮书;
(二)产业联盟标准;
(三)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议和报告;
(四)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的技术、产品、服务质量评测报告;
(五)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分为三类,即:用户理事会员、企业理事会员和企业普通会员。用户理事会员针对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企业理事会员和企业普通会员针对信息通信企业、互联网医疗企 业、保险公司、医药企业及其他企业等。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本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经国家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外互联网医疗健康相关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企业等,自愿提出申请,承担会员义务,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联盟用户理事会员、企业理事会员或企业普通会员。
第十一条 本联盟用户理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一名联盟理事会理事的权利;
(二)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联盟会议及工作组等活动的权利;
(四)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有报告、白皮书等联盟文件的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发布的文本等权利;
(六)优先获得本联盟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七)优先获得本联盟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权;
(八)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联盟用户理事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测试评估,积极宣传和实施联盟的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联盟企业理事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一名联盟理事会理事的权利;
(二)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联盟会议及工作组等活动的权利;
(四)可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有报告、白皮书等联盟文件的起草权、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发布的文本等权利;
(六)获得本联盟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七)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本联盟企业理事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测试评估,积极宣传和实施联盟的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本联盟企业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联盟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提交文稿权、获得阶段性工作文件和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等权利;
(三)获得本联盟公开刊物和技术资料等;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本联盟企业普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保守联盟内商业秘密;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保护本联盟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测试评估,积极宣传和实施联盟的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按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联盟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入本联盟书面申请;
(2)本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本单位的介绍材料;
(4)申请注明用户理事会员、企业副理事长会员、企业理事会员或企业普通会员。
(二)以上材料经本联盟秘书处审核确认后方具备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出本联盟的,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本联盟秘书处收到会员的退会申请后,办理相关退会事宜。退出本联盟不退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单位性质改变而不再具备会员资格,且未主动提出退会;
会员单位被除名后,相关费用一律不退还。除名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执行机构;指导委员会负责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创新发展战略和方向性指导工作;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支撑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联盟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增加。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连续两次不参会的理事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权利。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同理事会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常务副理事长负责联盟日常工作,在理事长授权下可履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与本联盟有关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指导委员会为联盟的指导机构,在技术创新、应用开发和机制创新、中长期产业和技术发展方向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业界知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二条 按照技术领域和专业范围,本联盟下设工作组。根据需要经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大会批准可设立负责专门领域的工作组, 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专题活动。工作组设组长,组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并经会员大会表决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由联盟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联盟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由于资产托管部门的过失,造成联盟资产损失的,由资产托管部门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联盟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经本联盟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